我公司從事貨運代理業務,何某,原來在運輸部門工作,離開我司后,加入了其他同行的公司。自那時以來,我們公司的業務量有所下降。許多客戶往往收到何某較低的報價。據悉,何在任職期間通過QQ、微信等聯系方式獲取了大量客戶信息。我想問一下何某是否侵犯了商業秘密?我公司能提出索賠嗎?
該案件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認定與保護,以及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賠償。根據貨代公司所掌握的現有證據,還需要綜合考慮其商業信息的創新、價值和保密措施。重點是看貨代公司的商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機密,有沒有被非法利用。
商務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為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所涉商業信息為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侵權的前提。商務秘密要新穎,有價值,保密。
青島貨代特別包括:
(1)一般從事相關信息工作的人員不了解或難以獲取其整體或內容的確切體現或組合。(2)由于保密,所以有商業價值。舉例來說,散貨公司之間的合作配送協議就具有這個特點,而公司的內部運作流程、業務系統和文本格式因保密而沒有價值。(3)信息的合法控制權人根據相關情況合理地保密。
例如,某一貨代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只提供分類或授權的客戶數據,而在廣交會或進出口海關中沒有提供原始的客戶數據。一旦貨代公司的商業秘密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任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行為均構成對其商業秘密的侵犯。
其中包括:(1)以偷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通過先前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知悉或應當知悉前項侵權行為之第三人,取得、使用或泄露他人商業秘密者,視為侵權。
如何確定商業秘密侵權賠償額?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該條款對商業秘密侵權的賠償責任和損失計算做了一般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確定。
因而,貨運代理人提出的離職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主張具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但在眾多侵犯商業秘密訴訟案件中,由于忽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往往導致商業秘密的保密性喪失。安保措施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例如,嚴格限制了解商業秘密的人的名單,縮小了解商業秘密的范圍;制定企業保密規則,或在員工守則中規定保密條款;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嚴格限制非相關人員進出商業秘密場所,加強警戒崗和監控措施等。在正常情況下,這是權利人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