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集裝箱長期滯留,成本高;國內造船廠接受不良格式合同,導致仲裁失敗;萬噸巨輪觸摸碼頭,造船企業面臨巨額賠償。隨著海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跨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天津貨代貿易中隱藏的各種法律風險浮出水面。
首先,受國際經濟形勢低迷的影響,一些外國買家倒閉,一些希望通過拖延降低價格,一些貨物被海關檢查和扣留,一些買家發現貨物質量問題,會導致集裝箱貨物長期滯留,產生大量成本。目前,由于貨物長期滯留在港口,航運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存款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糾紛呈現多種趨勢。
在審判過程中,還發現南亞一些國家的買家在貿易開始時有不良嘗試,導致海關拍賣貨物長期不提貨,以便以低價收購,給國內出口商帶來損失。
當收貨人不提貨時,托運人應盡快采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天津貨代應盡早決定通知承運人棄貨。作為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提示成本增加的風險,并咨詢貨物的處理意見;收貨人無反饋的,應當依法妥善處置貨物,有效履行減損義務。
近年來,由于締約地位不平等,國內造船方在解決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的問題值得關注。大多數涉外船舶合同都會訂立仲裁條款,并同意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的規定在倫敦進行仲裁,并適用英國法律。
國內造船廠對合同模式研究不多,對國外仲裁或訴訟程序了解不夠,缺乏經驗。造船企業,特別是造船行業協會,應組織相關專家深入研究國際上常用的造船合同模式,積極培養商業、法律專業人員和談判專家。
一方面,造船企業應努力訂購有利條款,在格式合同協商的前提下刪除不利條款。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合同的整體環節,不僅要注意造船成本、造船技術要求等基本條款,還要確保造船期限的延長、違約原因的確定等足以影響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的明確可行性,還要注意違約處理條款是否明顯不公平,或明顯不利于施工方。